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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一.什么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 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,再加成一定比例,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。例如,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%加计扣除政策,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,就可按175元(100×175%)在税前进行扣除,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。

二.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

  01.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(税务部门出具);

  02.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)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,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;

  03.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
  04.企业营业执照;

  05.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
  06.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;

  07.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(专项审计报告);

  08.其他证明材料,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检测报告等。

三.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

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。

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上,

 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

 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在税前摊销。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:

  1.人员人工费用。

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、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。

  2.直接投入费用。

  (1)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动力费用。

  (2)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,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,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。

  (3)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运行维护、调整、检验、维修等费用,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、设备租赁费。

  3.折旧费用。

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。  

  4.无形资产摊销。

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(包括许可证、专有技术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)的摊销费用。

  5.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。

  6.其他相关费用。

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,如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 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鉴定、评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、注册费、代理费,差旅费、会议费等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%.

  7.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。

  四.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

  01.申请人网上申报

  02.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

  03.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

  04.组织专家评审

  05.出具相关审计报告

  06.税务局备案

  07.企业所得税联合加计扣除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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